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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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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党犯贪污、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李军党,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党犯贪污、受贿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69号

罪犯李军党,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党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依法予以收缴,收缴国库。宣判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军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军党利用担任漯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和回扣54.28万元,其中向他人索贿10万元;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贪污公款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被告人李军党系主犯、患病罪犯。

罪犯李军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4月15日表扬;2013年11月16日记功;2013年12月27日狱积;2014年8月17日记功)。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军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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