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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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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杰犯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张荣杰,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张荣杰,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方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宣判后,2009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25日减刑九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荣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荣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罪犯张荣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间隔期内,于2012年12月15日、2013年4月15日、2013年8月16日、2014年1月18日连续表扬4次,2014年8月17日表扬1次,2012年8月16日记功1次,2013年1月22日、2013年12月2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荣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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