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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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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河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吴金河,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金河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吴金河,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金河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3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5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2006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金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12月14日,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淮阳县抢劫一出租车;1998年2、3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淮阳县化河乡将赵某某的摩托车及配件抢走;2003年11月16日晚,伙同他人到郑州市五里堡郭银祥家将正在吃饭的郭银祥四人砍伤。主犯。

罪犯吴金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禁闭处分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4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金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禁闭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金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