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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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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许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吕许朋,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许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83号

罪犯吕许朋,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许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3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许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许朋2007年10月24日晚,吕许朋、吕晓伟、杨闪乐在郏县“金樽”歌厅唱歌后,吕许朋提出约杨闪乐吃饭欲与其交朋友,被杨闪乐拒绝,该犯心中不满,当晚看见杨闪乐与另一男子吃饭便怀恨在心,遂纠集孔旭伟、吕晓伟等人报复,在郏县复兴路与梅山大道交叉口见到杨闪乐及其朋友杨帅强、被害人王世超,吕许朋持尖刀扎王世超背部,致使其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吕许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五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5月记过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六次,共扣34.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许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并受记过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许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