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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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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棚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叶子棚,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子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5号

罪犯叶子棚,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子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5000元(已履行,附缴纳罚金收据),并与另一被告人王奎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晓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及住宿费共计15447.55元。叶子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26日以(2009)郑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子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8年7月30日,叶子棚伙同他人预谋后,将女青年张某某谝出后,以殴打、威胁的手段和其发生性关系后逼其从事卖淫,并将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进行手机拍照,导致张某某在卖淫场所逃走时率致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叶子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子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子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