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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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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加才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0号 罪犯任加才,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加才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0号

罪犯任加才,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加才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8年2月14日止)。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加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加才于2008年2月10日,该犯伙同于朕、孙国君、程大娃、程小娃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一公司仓库,以殴打等暴力方式将值班人员捆绑,抢走仓库、库房内各种电缆线及手机一部,价值116053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间,该犯伙同张振伍、于联、耿国君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丰台区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盗窃轿车一辆、电缆线119米,共价值51476元。

罪犯任加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7次,共扣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加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加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