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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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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松亮犯盗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冯松亮,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亮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冯松亮,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松亮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2012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冯松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7月至2000年1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多次入户抢劫、盗窃他人财物;携带作案工具三次到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齐罗村一户养鸭场、龙城镇西王村王某家等盗窃、抢劫财物,价值1万余元,并致一人轻伤。

罪犯冯松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熟练掌握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努力降低成品质量反馈率。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连续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松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松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延 波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盈 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