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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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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星犯绑架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2号 罪犯魏星,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星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2号

罪犯魏星,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星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星伙同他人事前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王某某,并仙王某某亲属索要赎金100万元,实际得到赎金5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魏星在看守王某某期间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后,53万元赃款全部追回,其亲属积极交纳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该犯系主犯。

罪犯魏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2013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16日表扬1次;2014年5月16日表扬1次;2014年10月19日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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