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1号
罪犯孟帅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孟帅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5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附带民事部分。2009年4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5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孟帅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2007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该犯劫持一女孩,用手捂住被害人口鼻,卡脖子等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并抢走被害人手机变卖。
罪犯孟帅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帅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罪行为恶劣,且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帅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九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延 波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盈 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