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61号
罪犯姜东红,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东红犯职务侵占.仿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罚金15万元。2010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东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姜东红2008年12月至2009,利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北京路支行行长的便利,伙同他人将他人存款1000万元扣存到本行后,通过使用仿造印鉴片、转帐支票的手段,将其中的800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还帐及个人使用。2008年8月18日,为归还借款,安排本单位陈鹏仿造了一张270万元的银行电汇凭证回单。2009年3月16日,为注册成立信阳东红实业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为其提供了300万元用于虚假验资。该犯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罪犯姜东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四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东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并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东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六日起至二〇二七年七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