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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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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峥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71号 罪犯喻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71号

罪犯喻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79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2009年12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喻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该犯利用担任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马健两次将在公司受理的案件执行款计1400万元挪为他用。系主犯。

罪犯喻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喻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喻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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