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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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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法林犯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60号 罪犯刘法林,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2006)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法林犯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60号

罪犯刘法林,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2006)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法林犯贪污行贿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刘法林不服,提出上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新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2007年9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7日减刑一年,2011年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法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刘法林于1999年-2001年,该犯利用担任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10.63万元的房屋销售款未入帐归个人所有。2000年7月,伙同王玉华将118.47万元的土地补偿款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2004年11月,该犯向他人行贿16万元,目的是在工程验收给予照顾。

罪犯刘法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法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职务犯罪,犯数罪,系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法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