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阮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5年10月28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骅澎,曾用名李华鹏,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保周、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阮帅及其辩护人章玉玺、被告人李骅澎及其辩护人张青奇、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吕保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在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一赌场内,因赌博分钱问题,被告人阮帅、赵某某、李骅澎等人对辩护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杨某某现金500元;被告人李骅澎采取恐吓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阮帅、李骅澎、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被告人阮帅、赵某某、李骅澎赔偿其损失8万元。 被告人阮帅辩解其因赌博分钱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是杨某某给其500元,其不是抢劫。 被告人阮帅的辩护人认为阮帅主观上是索取他认为的债务,没有抢劫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仅对被害人实施一般的推打、恐吓,暴力和社会危害性轻微,不构成抢劫罪;即使阮帅构成抢劫罪,也是事出有因,且犯罪手段轻微,危害结果不大,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并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阮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骅澎供认其打被害人且拿了被害人的钱,但辩解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骅澎的辩护人认为,阮帅等人向杨某某讨要的工资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李骅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杨某某给阮帅钱时李骅澎不在现场,李骅澎向王某某要钱时未实施暴力和恐吓行为,认定李骅澎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杨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且李骅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因为赌博分钱发生争执,其不知具体情况,辩解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阮帅与杨某某相识,杨某某拒付工资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且杨某某给的500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赵某某未参与抢劫杨某某、王某某,均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阮帅、赵某某、李骅澎等人带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一赌场内赌博,后被告人阮帅、赵某某、李骅澎等人欲先行离开时,向杨某某索要好处费遭到拒绝,遂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抢走杨某某现金500元。被告人李骅澎采取恐吓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000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2014年9月13日24时许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3日晚上,其在曙光路与灯塔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50米路南一个有赌博机小院看到三四个男子拉着一个男子在楼梯上拉扯着往下走,听一个女服务员说他们都认识,因为分钱发生打架,被打男子说被抢劫了,听服务员说被打的男子报警后,其打电话把被打男子报警的情况告诉了打人的男子。 二、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20时许,其给阮帅打电话让他领其去玩赌博游戏,阮帅提出在其赢钱后给他300元。21时许,阮帅和五六个男子将其和王某某领到一个二层楼小院的赌场。王某某玩了大约一个小时捕鱼机,赢了1000多元。阮帅将其叫到外面让其给他600或800元钱,其说王某某打完游戏赢钱后给钱,阮帅不同意。后阮帅带着随他来的那几个男青年到楼上找到其,阮帅用胳膊夹住其脖子,一拳将其嘴唇打伤,其他人上来跺其,后阮帅夹着其脖子从楼上到院里,对其拳打脚踢,估计是阮帅伸手将其裤子左边兜里的8300元现金掏走了。后因赌场的人不让在院里打,阮帅等人将其夹到院外,让其给他1600元,后其掏出放在后屁股兜里的通过赌博赢取的500元钱给了阮帅,阮帅用酒瓶打其后背,他们又打了一会才让其走。后王某某给其打电话,其才知道阮帅的那些人在楼上抢了王某某2000元。 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19时许,其到安阳找杨某某,让杨某某带其去玩捕鱼机赌博游戏,随后杨某某电话联系了一个人,该人带其和杨某某到安阳市曙光路一个院子的二楼。其来安阳时带了3000元,玩捕鱼机最多时赢了三四千元,最后不仅把赢得钱输了,还输了1000多元。后来带其和杨某某来赌博的人将杨某某拽到楼下,四五个男子打杨某某,其走到楼梯口时,一个子高高胖胖的男子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2000元。后来其看到杨某某的胳膊和嘴皮受伤,遂报警了。 四、被告人阮帅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3日21时许,其和张某某、李骅澎、赵某某在一起,杨某某打电话让其领他去赌场,其提出他们赢钱后其600元工资,杨某某也答应了。其四人带杨某某等三人到曙光路一赌博场所。杨某某没打游戏,另二个人打游戏赢了6000余元。因张某某等人要走,其找杨某某要工资,杨某某说等到他们打完游戏才给钱,其朋友不同意。其四人从二楼把杨某某拉到一楼,拉杨某某下楼时其朋友跺了杨某某两脚。到一楼后杨某某给了其三人500元。之后其和三个朋友就出门了。在外面路上,其给他们三人一人分了100元,其自己得了200元。后来其接到游戏厅的老板的电话,知道杨某某报警了,就去了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