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刑终字第189号 抗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某虎,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于2013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某虎没有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霞、宋志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曜 审 判 员 贾永立 代理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