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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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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富恩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刑再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富恩,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剑英,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刑再字第00001号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富恩,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辩护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剑英,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富恩犯贪污、受贿罪一案,陕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夏富恩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三刑三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陕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夏富恩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三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3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三检刑诉建(2014)1号检察建议,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三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霞、赵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夏富恩及其辩护人阴高松、赵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刑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查明:

(一)受贿罪

1、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夏富恩利用职务便利,将省粮食局老干部处下属豫良建筑安装公司无偿转让给董兰,并将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下属两个粮库建设工程交给董兰施工。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夏富恩在购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花园住房时,董兰先后为夏富恩支付按揭房贷61.4950万元,装修费9万元,共计70.495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姬某某、董某、侯某和侯某某的证言,书证夏富恩将工程承包给董兰证明材料、董兰给夏富恩还房贷银行凭证,以及被告人夏富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2、2006年,被告人夏富恩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中牟县粮食局职工乔新砖为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代收小麦,乔新砖从中获利。后在2007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乔新砖到夏富恩办公室送给夏富恩5万元,夏富恩将该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证人乔某某证言,书证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与乔某某签订的小麦代收购协议和付款凭证,以及被告人夏富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贪污罪

2000年,被告人夏富恩代表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以138万余元购买了海曲路东段海鲜城内商业用房一处,欲成立办事处,后因故没有成立,所买房屋一直空闲。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夏富恩委托在日照粮食局工作的纪凤俊帮忙将该房卖掉,但一直未果。后被告人夏富恩让纪凤俊将空房利用起来经营项目,纪凤俊便将该房进行装修开办旅馆,夏富恩也曾出部分装修款。2003年2月,被告人夏富恩利用职务之便,以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的名义与纪凤俊妻子秦新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将该房产以132万余元价格卖给秦新会,约定房产过户后,秦新会30日内将房款付清。该房产于2003年4月15日转移登记到秦新会名下。秦新会未向夏富恩支付房款,2004年3月份,该房产由纪凤俊以35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房款付清后,夏富恩让纪凤俊将所得款中134.5993万元为自己在日照市购买别墅,另用160.74万元与纪凤俊、成志团合伙购买日照大学城一门面房,出租获利(被告人获利44.45万元)。2004年后半年,因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调查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在日照购房事情,被告人自己拿出140万元,以公司名义又与秦新会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后秦新会将该140万元转到河南粮油工业总公司。

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刑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另查明,在办案机关调查他人案件过程中,向夏富恩了解情况时,夏富恩主动交代了收受董兰和乔新砖钱款以及贪污日照房产的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2013年1月11日陕县看守所对看管人员放风期间,夏富恩在同监室人员犯病时,进行了施救。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多次为陕县干部职工作警示教育报告,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富恩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文件等2卷140-151页

证明:被告人生于1957年7月15日,没有犯罪前科;1998年至2007年曾任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河南金鼎粮食集团总经理、河南省粮工粮食储备库主任等职务。

(2)河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归案经过、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检察卷9页补充证据

证明:2012年8月,在办案机关调查河南省粮食局原局长曹濮生案件过程中,通知向夏富恩到办案点说明情况,并采取两规措施,夏富恩主动交代了收受董兰和乔新砖钱款以及贪污日照房产的事实,并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

(3)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在日照购房发票、公司记账薄、银行账单、购房合同4卷61-74页

证明:2001年12月12日,河南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居委海鲜城房产价值138.4106万元。

(4)纪某某提供的房屋过户、装修合同等材料、银行凭证4卷75-89、95-109页

证明:2003年2月20日,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将日照海鲜城商业用房一处出售给秦新会(纪凤俊妻子),计132.68万元;该房装修花费120.90万元,办了扬帆宾馆,秦新会为法人代表;2004年3月3日,秦新会将该房产以356万元出卖给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陆续将356万元付给秦新会。在2004年12月16日,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夏富恩)又就该房产和秦新会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14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秦新会。

(5)海鲜城的房产过户材料4卷110-185页

证明:从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显示,2000年12月海鲜城房产所有人为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2003年4月15日转移登记到秦新会名下;2004年3月9日转移登记至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

(6)纪某某书写关于夏富恩使用资金情况说明及完税证

4卷90-94页

证明:海鲜城的房产出售给日照金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得款356万元使用情况:2004年3月,夏富恩在日照大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一处(金海岸花园),总共花费134.5993万元;2004年8月,夏富恩要求在日照大学城购买门面房做生意,该房总房款160.74万元,夏富恩占该房股份的70%,即112.5180万元;平时夏富恩来日照,花费3.7万元,办理土地证等花费7万元,共计支出257.8173万元。

(7)金海岸房产材料4卷186-200页、5卷1-18页

证明:2004年3月12日,夏富恩购买日照大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产,价值102.8155万元。

(8)日照大学科技园建设服务中心建设的毓秀园沿街房房产相关书证5卷19-39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