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南方,男,汉族;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南方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伍南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南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南方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南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南方撤回上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曜
审判员 孙志强
审判员 贾永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