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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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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2015)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甲,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4年11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

(2015)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4年11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某(原告)与孟某甲(被告)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579号民事判决:被告孟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某某10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告人孟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孟某甲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被告人孟某甲拒不履行,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孟某甲将其名下的一辆豫MS358#吉普越野车以30万元价格变卖给田某,得款后仍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乙、田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渑池法院送达情况说明、执行相关材料、新安县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故意变卖财产,以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庭审辩称自己卖车时没有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