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曾用,女,,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黄云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其弟弟刘某乙(已判刑),丁某某(已判刑)来到郑州市某某区某某商贸城某楼床上用品区,因刘某甲与刘某乙的婚姻纠纷,刘某甲、丁某某、刘某乙对被害人刘某乙实施辱骂、殴打。后三人又将被害人带至郑州市某某区某某村北河堤处,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体罚、殴打,并逼迫其在五十万元的欠条上签字。当晚23时许,三人将被害人带回某某小区,被害人刘某乙被公安人员解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刘某乙、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邢某、王某、邵某、马某、范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年龄证明、前科情况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民事一审卷宗、借条、刑事判决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基于家庭矛盾引发的;2、对刘某乙实施的非法拘禁的犯意,是刘某乙和丁某某提出的;3、刘某甲有自首情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带领其弟弟刘某乙、丁某某(二人均已判刑)来到郑州市某某区某某商贸城某楼床上用品区刘某乙(系刘某甲的丈夫)工作的摊位处,因刘某甲与刘某乙的家庭矛盾,丁某某、刘某乙对刘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后丁某某、刘某乙以调解刘某乙和刘某甲的家庭矛盾为由,强行将刘某乙带至郑州市某某区某某村北河堤处,剥夺刘某乙的人身自由,丁某某继续对刘某乙进行殴打、体罚,丁某某还逼迫刘某乙在刘某甲写好的50万元的借条上签名。当晚23时许,被害人刘某乙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2年5月6日11点,其在郑州市某某商贸城某楼床品区上班,刘某甲、刘某乙及丁某某来到其面前,刘某甲问其为什么不回家,其说要跟她离婚,日子没法过,没等其说完,刘某乙和丁某某就对其进行殴打。后他们三人强行将其带到楼下一辆轿车内,开车去其在某某路的租房处,在车上和租房处刘某乙和丁某某又对其殴打。到了下午其又被他们带到楼下车内,刘某乙和丁某某用衣服蒙着其头,用锤子敲打其臀部、大腿和膝盖,车停下后其才知道到了某某滩。刘某乙和丁某某再次对其殴打,他们让刘某甲写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欠条,逼迫其在欠条上签字。刘某甲离开某某滩后又过来一年长的男子,他们三人让其跪石头,接着,又威胁说要将其带到某权,其就答应带他们去家里拿钱。当天夜里23时许,其被带到自己家楼下,家人报警。
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刘某乙带领民警对其被殴打、拘禁、写欠条的地点予以了指认。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在某某商贸城某楼床上用品区处看到刘某乙被人踢倒在地,两名男子用脚踢他,其中低个男子朝刘某乙肚子、胳膊、头、腿上使劲地跺,后刘某乙刚爬起来,高个男子就用胳膊搂住他用拳头击打他的腹部,后来这两个男子就架着刘某乙出去了,刘某甲跟在后面。证人张某、王某的相关证言与之相印证。
3、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6日上午刘某甲、刘某乙还有一个自称叫刘某丁的男子在商场把刘某乙打了一顿,后来挟持刘某乙去了他的租房处。其害怕出事就赶了过去,在楼下见了刘某甲的白色东风景逸,刘某乙在后排,脸上还有血迹,其上前询问情况刘某乙说没事,刘某甲从租房处下来后也不让其管,说完就开车走了。当晚其接到刘某乙电话,说在他家小区内,他姐报警了。后其得知刘某丁逼刘某乙在刘某甲签名的那个50万的欠条上签字,他不签刘某丁和刘某乙就打他。
4、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和村民马某沿着村北河堤巡查时,看见一辆白色汽车停在路边,车里坐着人,车外站有人,一个小眼睛的中年男子过来递给马某一根烟,自称是女方的表哥,说他妹夫在外面混不进家,他和那个女的弟弟来教训教训。接着他就让一个低个男子下车站在太阳下面晒,好好反省,让低个子男子下车时还打了人家几下。后来,他让晒太阳的男子写个50万的欠条,那个男子不写,后来那个女的写好,晒太阳的男子签了字,那个女的还拿给她表哥看了看。证人马某的证言与之印证。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6日23时许,其和朋友朱某某在外面逛街时,朱某某接了家人的电话说她舅舅刘某乙在家,人家要把他带到外地去,二人赶紧打的过去,在楼下看到两个男子要强行把刘某乙拉上车带走,刘某乙家人不让拉,其就报警了。
6、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其曾听刘某乙说他被刘某甲及她弟弟、堂哥拉到某某滩打了一顿,并被逼写了一张50万的欠条。
7、借条复印件,证实刘某乙在50万元借条上签名的情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害人刘某乙、证人邢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王某、邵某、马某分别对丁某某进行了辨认。
9、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刘某乙所受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
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等个人身份信息。
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12、本院(2013)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证实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