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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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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陈某、阎某、谢某、蒋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勇,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勇,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阎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男,1988年6月10日,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勇、陈某阎某谢某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勇及其辩护人帖海燕,被告人陈某、阎某、谢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至8月4日,被告人王志勇、闫某某(另案处理)、孟某(在逃)、李某(在逃)、陈某、阎某、蒋某、谢某、郝某(在逃)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西站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郑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开设赌场。其中王志勇、闫某某、孟某、李某某为赌场老板,收取赌场中的赢利与渔利;陈某在赌场内负责看管赢利和放高利贷;阎某在赌场内负责看管赢利;谢某、蒋某负责在赌场望风;郝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员工和给赌博的人发渔利。2014年8月4日案发当天,侦查人员查获赌场内的渔利有人民币1009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志勇、陈某、阎某、谢某、蒋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贺某、张某、胡某、李某甲、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勇、陈某、阎某、谢某、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志勇、陈某、阎某、谢某、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志勇的辩护人提出:王志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系自首,建议对王志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至8月4日,被告人王志勇、闫某某(另案处理)、孟某(在逃)、李某某(在逃)、陈某、阎某、蒋某、谢某、郝某某(在逃)在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与西流湖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郑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其中王志勇、闫某某、孟某、李某某为赌场老板,收取赌场中的赢利和渔利;陈某在赌场内负责看管赢利和放高利贷;阎某在赌场内负责看管赢利;谢某、蒋某负责在赌场望风;郝某某负责管理赌场的员工和给赌博的人发渔利。2014年8月4日案发当天,侦查人员查获赌场内的渔利有人民币100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志勇的供述,证实其和闫某某、孟某、“娃蛋”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海城国际附近的某某公司二楼的一个大房间开了一个赌场,赌场是玩“推饼”的,阎某负责看管赢利,是按照下注金额的10%进行抽赢利,赌场一般到早上六点结束,然后就开始分“水箱”里面的钱,四个主门每人分20%,剩下的其和其他三个股东每人分5%,每天水箱里面的钱有十万元左右,赌场里面陈某负责放高利贷。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8月1日开始到某某国际娱乐会所旁边的一栋楼二楼的一家赌场去上班,其在赌场里负责看管“水箱”,有时候也负责将庄家的钱借给其他人,赌场的老板其知道的有王志勇、孟轲和“娃蛋”还听说有一个叫永军的人也是老板。

被告人阎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底的一天,其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附近遇到孟某,他说让其到赌场里面看“水箱”,其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到秦岭路与西站路向北三叉口然后向西南走100米的路西边的一栋楼,其到了之后负责看“水箱”,其干了两三天就被民警抓住了。

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30日到今天凌晨被抓期间,其通过朋友介绍到秦岭路与化工路交叉口向南二三百米路西的一家赌场望风,每天晚上九点上班,工作到第二天早上六点,每天早上赌博人员离场,二楼望风的蒋某就下来给其捎下来赌场给的300元当天工资,其主要是在楼下看门,防止有人捣乱或是有人来探场子,警察来了及时通知楼上的人。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之相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