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3日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梦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取款机办理业务时,因银行卡被自助取款机吞没而与该银行工作人员产生纠纷。随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甲因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不畅,趁民警不注意之机,用砖头将自助取款机防护仓门的玻璃砸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民警遂口头传唤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传唤过程中,张某甲采用击打民警胸部、拽民警头发、掰民警手指等方式拒不配合,致使民警赵某、邢某等人身上受伤。后张某甲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甲已经赔偿赵某、邢某等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赵某、邢某的陈述,证人闫某、李某、王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提取证明、辨认照片、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报告、收条、人民警察证、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取款机办理业务时,因银行卡被自助取款机吞没而与该银行工作人员产生纠纷。随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求助。民警赶到现场后,张某甲因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不畅,趁民警不注意之机,用砖头将自助取款机防护仓门的玻璃砸坏。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民警遂口头传唤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在传唤过程中,张某甲采用击打民警胸部、拽民警头发、掰民警手指等方式拒不配合,致使民警赵某、邢某等人身上受伤。后张某甲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甲已经赔偿赵某、邢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6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其酒后骑电动车带着张志广,走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万达时,看见了一家邮政储蓄银行便去自动取款机处查卡里的钱,经过查询其发现其卡里的钱到账了,其就准备把其的银行卡退出来帮其朋友樊某某转钱,结果其的卡被ATM机吞了,其用手机银行转账提示银行卡被吞掉无法转账。其打电话联系银行的工作人员却一直推三阻四,其就打报警电话求助,后来警察来了之后其为了发泄自己的怒火就捡起地上的石头砸银行门上的玻璃,后来警察要把其带到警车上,其反抗和警察拉扯了起来,还把其中一个警察的肩章拽下来一个,其也受伤了,后其被警察强制带到了公安机关。

2、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6日晚22时40分左右,其在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二中队值班时接到110指令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路东邮政储蓄门口有名醉酒男子闹事,随即其和同事张红伟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该名醉酒男子情绪激动,多次试图砸邮政储蓄取款机,了解情况后对醉酒男子多番劝阻,且帮助醉酒男子联系邮政储蓄客服,可醉酒男子仍不满,多次试图用手中的方砖砸邮政储蓄柜台机,其和同事及110民警又多次劝阻,醉酒男子见我阻拦,多次对其进行辱骂,且把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西北第一个柜台外玻璃门砸坏,并试图离开,其再次向醉酒男子表明警察身份并告知其因涉嫌损害他人财物应该接受公安机关传唤,该男子拒绝配合调查,在这过程中该醉酒男子用拳头向其的左胸口打了好几下并将其胸卡打飞,还用力撕扯其的手指,将其的左手手指抓烂,右手损伤肿胀,其的同事赵某也被该男子抓掉肩章,身上多处被打伤,110巡逻民警同样也受到袭击。在这期间,该醉酒男子不时破口大骂民警,直至多组增援民警赶到,才将其抓获带至案件侦办大队二中队处理。被害人赵某证实的事情经过与之印证。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民警。2014年8月6日22时34分左右其和同事王某正在辖区巡逻,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南的邮政储蓄银行内一男子的银行卡被ATM机吞了,报案人非要见民警,于是其和同事赶到现场,报案人一身酒气,因该男子银行卡被取款机吞没后情绪激动一直按ATM机里的客服按钮和客服交流,因一直没得到解决,报案人声称要砸ATM机,还骂客服人员。报案人说着就开始找东西砸ATM机,期间都被其和同事拦了下来,其就通过电台叫另外的巡逻组增援,这时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二中队的民警赶到了现场,报案人还是不听劝告执意去砸,还骂了治安二中队的民警(邢某),这时另外一组警力也赶到了现场,一起劝他,结果该男子不知从什么地方捡了一块小砖将ATM机的门砸坏了,治安二中队的民警就让报案人到单位接受处理,报案人执意不上车,治安二中队的民警就强行将报案人带离,报案人骂骂咧咧不上车,在代理的过程中报案人用手抓住了治安二中队民警赵某的头发,另外一巡逻组的协警闫某就去掰报案人的手,报案人随即抓住赵某的肩章抓掉了,接着乱跺脚,其看见报案人跺到闫某身上好几脚,其和其同事一块将报案人放到治安二中队警车的后备箱里,随后将报案人拉走。证人王某、闫某的证言与之基本印证。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中原区万达广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达营业所的负责人,2014年8月6日22时40分许,其接到市局监控室的电话,在其负责的万达广场营业所,一位客户在办理业务时,银行卡被ATM机吞了,客户要求银行把银行卡取出来,还说客户的情绪比较激动,其就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尽量帮助客户把卡取出来,因为银行规定,办理银行卡被ATM机吞没的业务,只能在每天9:00至17:00这个时间段办理,当时时间比较晚,所以其联系了两个拿ATM机钥匙的工作人员,又没有联系上。其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因确实联系不到拿钥匙的人,只能到第二天上班后办理,第二天其到中原区万达广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达营业所发现ATM机的防护仓门的玻璃被砸裂开了,其就赶紧向有关领导汇报该情况,随后其又看了一下营业所里监控录像,营业所的ATM机的防护仓门玻璃是被一个男的砸的,其就报警了。

5、提取证明、辨认照片,证实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人身进行检查时从其裤兜内提取到带警服肩章的一级警司警衔一个。且辨认照片中的肩章,就是其与其拉扯的民警身上弄掉的。

6、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邢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第二指皮肤挫裂伤;被害人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7、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已对被害人邢某、赵某赔偿,且被害人邢某、赵某已对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8、人民警察证,证实被害人邢某、赵某的身份情况。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的情况。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年龄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