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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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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中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中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穆某,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阎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阎某、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阎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阎某系某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条例、规章的规定,二被告人对中原区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11月初,某村村民郭某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某村其宅基地上自行组织人员建设七层钢架结构楼房,被告人阎某在日常巡查中虽发现了该违法建设,并上报给科长穆某,但二被告人明知此处系违法建设却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积极查处,该楼房在违规建设过程中于2011年1月20日倒塌,造成郭某甲等3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穆某、阎某的供述,证人苏某、马某、王某甲、孙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职责证明、某村房屋倒塌事故调查报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某、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三死三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穆某、阎某辩称,二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穆某、阎某系某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条例、规章的规定,二被告人对某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11月初,某村村民郭某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其宅基地上自行组织人员建设七层钢架结构楼房,被告人阎某在日常巡查中虽发现了该违法建设,并上报给科长穆某,但二被告人明知此处系违法建设却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积极查处,该楼房在违规建设过程中于2011年1月20日倒塌,造成郭某甲等3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穆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某城乡建设局建管科科长,2010年8月,某建委召集某市内五区开了一个关于查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专门会议,会后出台了一个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市内五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包括农村自建房和宅基地建房)查处工作由各区城建局自行查处,不再报郑州市建委审批,2010年9月份郑州市建委下发了一个文件,也是明确指出市内五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由各区城建局自行查处,不再报某市建委审批,局里开中层干部会时对某市建委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的内容都进行了学习,其也组织科室的全体同志进行了学习,某村郭某私自建房,阎某巡查过了,给其报告了,说有一家把旧房拆了,搭钢架在建房,当时房屋还在打地基阶段,也张贴公告了。

2、被告人阎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某城乡建设局建设监察队副队长,2010年11月份其和王某到某村巡查时发现郭某家正在打地基,经了解他们没有办建筑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就要求正在干活的工人停止,并在村里张贴了禁止违法建设的公告,后来又去过两三次,看到他们的违法建设没有停,到了四、五层还往上建,就又让他们停止,又贴了几次公告,并把这情况汇报给了科长穆某,穆某说没法管,也没要求咋做,2011年1月20日,郭某在建房屋倒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事故。

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某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集中整治活动中,其负责某镇督导7个村,其中包括某村,其下边包村人员是阎某,针对某村百余村民违法建设,其要求穆某、阎某按照执法程序严厉查处。

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任某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0年8月份市建委下发了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就是由市内五区的建设局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设,包括村民自建房和宅基地上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建委不用再对区建设局进行委托,这个会议是其和监察队的副队长阎某一起去的,后来大概过了一两个星期后,这个会议纪要才向各区的建设局下发,当时局里组织学习过,局里的人员应该都清楚这个纪要的内容。

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某城乡建设局监察队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的查处,查处程序主要是立案后进行处罚。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盖房时没有办过什么手续,倒塌造成了三人死亡,在盖房期间,没有人让其停止建房,完善手续。

7、某村房屋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证实2011年1月20日下午,某村村民郭某在进行钢结构框架铺设楼板方式建房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某城乡建设局在巡查中发现过该处房屋违法建设情况,并张贴过制止违法行为的公告,但实际未能有效制止郭某违法建设行为。

8、某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该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郑州市中原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包括某区域内集体土地和3000平方米以下的国有土地,2010年8月份以后,市建委下发一个会议纪要,要求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都由市建委查处,该局只负责查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包括立案、处罚、执行,该局查处违法建设由局建管科下属的监察队负责。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穆某、阎某的归案情况。

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穆某、阎某的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及工作职责等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