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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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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1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1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1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11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11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邓某某,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谭某某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带着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黄某某搭乘该车回某某镇,行至太康县某某乡官桥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给被害人索要乘车费100多元钱。2、2013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带着其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轩某某搭乘该车回某某乡,行至太康县某某乡官桥村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给被害人索要乘车费325元。3、2013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带着其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某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夏某某搭乘该车回某某乡,行至太康县二环路某某路口转盘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乘车费500元,在索要车费过程中李某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系轻微伤。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据此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错了,以后遵纪守法。

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并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犯罪是因其父亲患癌症,家庭困难。4、对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为宜,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识到错了,以后遵纪守法。

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并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犯罪是因其父亲患癌症,家庭困难。4、被告人在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应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有一哺乳的孩子,建议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带着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黄全进搭乘该车回某某镇,行至太康县某某乡官桥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给被害人索要乘车费100多元钱。2、2013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带着其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轩某某搭乘该车回某某乡,行至太康县某某乡官桥村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给被害人索要乘车费325元。3、2013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带着其妻子谭某某驾驶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拉乘客,被害人夏某某搭乘该车回某某乡,行至太康县二环路某某路口转盘附近,被告人李某、谭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乘车费500元,在索要车费过程中李某将被害人打伤,经太康县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夏某某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家人将上述赃款退回,且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一男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2013年国庆节前一天,我和妻子谭某某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驾驶五菱面包车拉一男子去某某镇,在行车的路上我给这个人要了事先商量好的价钱后,吓唬这个人要求加钱,这个人害怕了就给我钱了,具体给我多少钱记不清了。2013年国庆节那天晚上我和妻子谭某某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驾驶五菱面包车拉一男子去清集乡,行车路上我给这个人要了事先讲好的价钱后,吓唬这个人要求加钱,这个人害怕了就给我钱了,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和妻子谭某某在太康县某某车站拉一名杞县的客人,走到太康县二环路某某转盘附近时我就给这个人要钱,他给10元我嫌少,他又给我5元,我还嫌少继续要,他不给了,我们就因此事打起来了。这三次都是开的牌照为豫P60156五菱面包车及感到路远不划算,多要些车费。我没有掏被害人的钱的情况。2、被告人谭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了2013年国庆节前后我和丈夫李某在某某车站附近驾驶五菱面包车拉三个分别去某某、某某、杞县的客人,在路上恐吓客人,强行给客人加钱,并和一个客人发生争执。因为逼客人多给钱,怕客人找事,所以不将客人拉到家,李某没有掏客人的钱,是客人自己拿,因为李某的父亲患病,我们想多挣些钱的情况。3、被害人夏某某陈述了2013年10月6日我在某某某某车站租车回家,和一个开面包车的谈好价钱10元送到高贤。走到太康县西环城路北时,开面包车的说算账,我给10元钱,开面包车的说不够,继续要钱我没有给,就和开面包车的打起来了,我和那个女的也发生争执。后开面包车的威胁我说他已经犯几条人命了,不多我一个,我害怕就掏出500元给他了。后我就下车报警的情况。4、被害人黄某某供述了2013年9月29日在太康县某某车站附近乘坐一辆面包车回某某,当时副驾驶上坐一个女的。当时我问多少钱,面包车司机说随便给。走到某某官桥东时,面包车司机给我要车费,我说给10元钱,后发生争执,由于我当时害怕,就给了100多块钱。后不敢坐了就下车了。司机没有翻我的包,没有掏我的钱,那个女的没有对我做啥,当时生气就报警了的情况。5、被害人轩某某陈述了2013年10月1日晚上我从太原回到某某,在某某某某车站附近,我和一辆面包车司机搞好20元价格把我送到家,当时一个女的在副驾驶上坐着,走到某某十里铺时司机说把车费给他,我给了25元,后连续三次要走300元,我不敢坐了就下车了,后报警了。司机没有翻我的身,钱是我给的,那个女的没有说啥的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证实对被害人夏某某、黄某某强行索要钱的人为被告人李某。6、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作案车辆视频截图的说明及截图照片证实2013年10月6日晚上嫌疑车辆豫P60156面包车所处位置太康县建设路与谢安路交叉口,由南向北行驶。2013年9月29日晚上嫌疑车辆豫P60156面包车所处位置太康县二环路与311国道交叉口西311国道治安卡点,由东向西行驶。2013年10月1日晚上嫌疑车辆豫P60156面包车所处位置太康县二环路与311国道交叉口西311国道治安卡点,由东向西逆向行驶。7、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一男孩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证实作案车辆为五菱面包车的情况。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的面包车及其他物品被太康县公安局扣押的情况。10、太康县公安局电话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轩某某均表示以预审大队的笔录为准的情况。11、太康县看守所安全健康检查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入所时无明显异常,体表无外伤的情况。12、通话记录证实三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13、太康县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的情况。14、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15、辩护人提交证明及周口市中医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家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告人的父亲李某某患急性髓系细胞型白血病-M5,2013年8月6日因经济原因,拒绝继续住院治疗,自动出院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