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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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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中臣、承海军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承中臣,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被告人承海军,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承中臣,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被告人承海军,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2006年8月3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7月26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7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承中臣、承海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承中臣、承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5日夜,被告人承中臣、承海军伙同胡晓辉、胡喜全(二人另案处理)4人,从周口荷花市场购买作案工具后,由胡晓辉驾驶豫PMD389号比亚迪轿车到太康县城南二环路。用卡钳剪断铁栏杆,蒙面进入太康县产业集聚区海盟纺织有限公司招待所内,先后盗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6部、茅台酒3件、五粮液酒3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酒5件、苏烟11条、软中华烟4条、飞利浦牌电动剃须刀1个及高级家纺四件套1套。经鉴定,总价值7099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承中臣、承海军犯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承中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错了,再也不偷了。

被告人承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夜,被告人承中臣、承海军伙同胡晓辉、胡喜全(二人另案处理)4人,从周口荷花市场购买作案工具后,由胡晓辉驾驶豫PMD389号比亚迪轿车到太康县城南二环路。用卡钳剪断铁栏杆,蒙面进入太康县产业集聚区海盟纺织有限公司招待所内,先后盗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6部、茅台酒3件、五粮液酒3件、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海之蓝酒5件、苏烟11条、软中华烟4条、飞利浦牌电动剃须刀1个及高级家纺四件套1套。经鉴定,总价值7099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

被告人承中臣犯盗窃罪2006年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承海军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承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供述了2013年5月4日下午4点左右,胡晓辉到其家对其说盗窃东西,他又联系了承中臣、胡喜全,有胡晓辉开着其的豫PMD389号比亚迪S6车在周口荷花市场买了卡钳、秋裤、手套等工具后,大概在夜里11点左右到了太康县产业聚集区,看到一家院里有三排房,院的南墙是铁栏杆,胡晓辉叫其和承中臣、胡喜全三人下车偷东西,胡晓辉拿着一部作案用的专用手机开着车等其们,其三人把准备好的用秋裤改造的挖眼的头套戴在头上,戴着手套就从那个院子的东南角把铁栏杆用卡钳夹断两根进到院里,然后三人就把窗户玻璃推开进到一个房间里,后又连续打开三间房,从屋里盗走六台液晶电视机,两台42寸的、四台32寸的;四条软中华香烟,十一条苏烟,三箱茅台酒,三箱五粮液,四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酒,一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一台电动飞利浦牌剃须刀;还有一套没有拆开的被子,一套床上四件套。后把偷的东西放到车上拉走了及后四人分赃的情况。

(2)、被告人承中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供述了离现在有两个月左右,其卖给同村的朱某某一台32寸创维牌电视机,600元卖的。承海军、胡喜全、胡晓辉在太康县盗窃电视机等东西了,其把两部液晶电视机从承海军家抱其家,一台32寸创维电视机其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其村朱某某了,另一台42寸液晶创维电视机其留下挂在其家中自己看了,并且知道其抱家中的两部电视机是偷的的情况。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系太康县海盟纺织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3年5月5日早上7点10分左右,其起床发现总经理李某某和张某某的房间开着,感到不对劲,然后和戴某某一起到张某某的房间里看,发现一台42寸和一台32寸液晶电视机不见了,然后又发现李某某的房间里一台42寸和一台32寸液晶电视机及储藏室里3箱茅台酒、3箱五粮液酒、4箱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4条软中华香烟、11条苏烟、一套没有拆开的被子、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四件套高级家纺一套、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不见了,其感到被盗了,遂报警了。刚报完警就发现张某某住室东边紧挨着的三间招待所的门都被打开了,其中紧挨着张某某房间的两间招待所里墙上都挂着的32寸液晶电视机也被盗了。然后,其和戴某某赶紧去监控室看监控,发现三个人蒙着面到其公司南边第一排房偷东西的情况。另外,被盗的4台32寸、2台42寸电视机都是创维牌电视机,都是其公司2012年9月份从太康县通利家电买的,42寸的5096元一台,32寸的1699元一台;被盗的酒都是2013年1月份由其总公司买的,然后从总公司带来的,茅台酒53度,购买价格每瓶960元,五粮液52度,购买价格每瓶800元;天之蓝42度,购买价格每瓶396元,海之蓝42度,购买价格每瓶169元;软中华香烟是2012年10月份购买的,购买价格每条620元,苏烟是2012年12月份购买的,每条420元;被盗的一套被子海云轩牌的,一套被子是两条,一条是蚕丝被,另一条是羽绒被,用一个包装的,具体多少钱说不清,被盗的四件套家纺也是其总公司生产的新品,市场定价是每套2479元,飞利浦剃须刀是2013年4月3号从南通如东县商场购买的,价格3500元的情况。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丈夫系承海军,其家刚买一辆豫PMD389号比亚迪车,承海军和承中臣,还有广投村姓胡的一块偷东西,他偷的有被子、被罩、酒,被罩、被子昨天其放到胡某某家了,五粮液等酒放到其哥某某家了,一台电视机放其大哥家了,因为其丈夫偷东西,放其家里害怕查出来的情况。

(5)、证人曲某某证言证实大概一个月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女婿承中臣给过其一台黑色的液晶大电视,一瓶茅台系列白酒,并且对其说电视机是“小路货”的情况。

(6)、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其大儿子叫承某某,二儿子叫承某某,三儿子叫承海军,三儿媳妇叫刘某某,昨天(2013年6月20)晚上落黑时,其三儿媳妇刘某某把一件用被包包着的被子和一套四件套家纺扔在其家门口外边空地上,她不要了,其就拉回家放在其这儿了,刘某某也没说这两件东西从哪弄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