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晶,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9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0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中,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晶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晶及辩护人郭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份,被告人尚晶伙同栾振辉(另案处理)以能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姚某某现金80000元。 2、2013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尚晶伙同栾振辉(另案处理)以能办理一趟不去考试的驾驶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苏某某、郑某某夫妇现金66320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车辆五辆,现金230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 据此,认定被告人尚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尚晶当庭对起诉书指控诈骗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伙同栾振辉诈骗苏某某、郑某某非法办驾照的钱财有异议,辩称是受了栾振辉的骗,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尚晶第一起诈骗犯罪无异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第二起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案犯栾振辉事先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尚晶并不存在诈骗的意图和故意,是被栾振辉利用,尚晶没有参与诈骗苏某某夫妇65万余元,因此,尚晶对此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能够当庭认罪,并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应对被告人处以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较为适当,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2月份,被告人尚晶伙同罪犯栾振辉(已被判刑)谎称能给被害人姚某某之女苏某某安排护士工作为由,二次骗取姚某某现金共计8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尚晶供述了与栾振辉认识后,以为姚某某之女苏某某安排工作为名,让姚某某以苏某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在周口大庆路一家邮政银行其将苏某某卡里的7万元钱取出3万元,另外4万元转入栾振辉银行卡里,后来又收取苏某某1万元上岗费。 2、另案被告人栾振辉供述了,通过微信认识了尚晶后,介绍自己也是郑州大学毕业的,和尚晶是校友,我还向她介绍自己在周口市住建局上班,任住房建设局规划科科长,其亲戚任周口市住建局的局长、周口市车管所的所长、周口市的副市长等职务。在和尚晶第二次见面时给她说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告诉他我微信上说的都是假的,我没有在周口上班,没有当官的亲戚,家里有老婆和孩子,尚晶听后说只要我对她好,要我以后听她的,她不在乎我的家庭。2012年农历12月份左右,尚晶让我给尚晶的一个亲戚安排当护士,管落一些钱,我说问问。今年2月15日,在周口时尚晶让我给苏某某安排工作,给我一张邮政银行卡,卡里有7万元钱。2月16日我和尚晶将这7万元取出,后分别转入我卡里40070元和尚晶卡里2万元,剩下的1万元我们留着花。我卡里的4万元是我和尚晶去昆山买别克车了。 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了因为其女儿苏某某找工作,被尚晶及栾振辉诈骗了八万元的事实。尚晶让准备好上班的各种手续,要求我办一张银行卡,把钱存到卡上交给她就行了,于是我就让我女儿苏某某以她的名义在常营镇邮政储蓄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上面存了七万元,尚晶接过卡后告诉我们说她过了春节就去周口卫生局上班,上班后会抓紧时间办我们这个事,别的要我们不用管了,等着上班就行了,当时尚晶给我们写了一个收到苏某某柒万元的条。后尚晶又要求再拿一万元上班,我女儿苏某某就把一万元钱送到了尚晶家。后来给尚晶联系上班的事,尚晶就以各种理由推,说要等等。 4、证人尚某某、苏某霞证实了尚晶和栾振辉以给苏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姚某某80000元钱,事情到现在一直没有办成的事实。 5、收条证实2013年2月13日尚晶收到苏某某7万元的情况。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申请书证实户名苏某某,卡号6210985081008512301账户2013年2月13日存款70000元的情况。 7、活期明细、取款凭证证实了户名苏某盼,卡号6210985081008512301的账户2013年2月16日取款30000元,余额40070元,2013年2月16日户名栾振辉,卡号6221885081029691082账户上转入40070元的情况。2013年2月16日户名尚晶,卡号605085103200898492账户上存入2万元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13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尚晶伙同栾振辉(已判刑)以能办理一趟不去考试的驾驶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开办驾校的苏某某、郑某某夫妇现金6632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车辆五辆(价值79200元),现金22000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尚晶供述了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栾振辉从郑州回来时,栾振辉看到了一个挂着周口盛视驾校的牌子,就带我拐到了那个地方,栾振辉找到了那家驾校的老板苏某某夫妇,栾振辉给他们介绍他在周口市住建局上班,他有一个舅在周口市交警支队当队长,可以办一趟不去的驾驶证。栾振辉还说他在常营干校有一片地,上面种的有冬青树,他可以把盛视驾校院内的地绿化绿化,第一次接触就谈这些。后来栾振辉也没要苏某某两口子的钱,就把盛视驾校院内载上冬青树了,还把驾校绿化绿化。后来栾振辉安排我,让我给苏某某的两口子吹大的,说栾振辉多有钱,多有本事,栾振辉带我和苏某某夫妇见面时,栾振辉让我出去打电话配合他,后来栾振辉带我也和苏某某的两口子见了2、3次面,在栾振辉和苏某某夫妇吹大的时候,栾振辉安排我让我给他老表打电话问工程款下来没有,我就出去了,实际上我也没有打,等我回去的时候,栾振辉问我工程款下来没有,我说没有,这样的情况有2、3次。后来栾振辉给我说这样做是为了把苏某某夫妇相信栾振辉有能力,有钱。栾振辉说拿了苏某某66万,我问栾振辉这些钱用哪里去了,栾振辉说一部分用于我们的生活开支了,一部分用于在住建局出事花了一部分,一部分赌博输了,还有一部分和别人搞绿化赔了,我说还剩下多少,栾振辉说没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