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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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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2014)郑铁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学谦,北

(2014)郑铁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201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学谦,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张苗苗,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4)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赵某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1月1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三次庭审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峰、张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跃伟、毛学谦,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张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房某某(现在逃)经过预谋后,雇佣白某某等十二人(均已处理)携带氧气瓶、切割器、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兰考县健康南路北侧至健康路间的兰坝铁路线上盗割P50型钢轨30吨,经兰考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钢轨价值15.64万元。在装卸、转移赃物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已发还被盗单位。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铁路物资,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盗窃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乙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甲提出没有预谋盗窃,自己是为房某某打工,拆割钢轨是应项目部要求进行的,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甲在本案中没有盗窃故意、没有非法占有行为,是被告人赵某乙的项目部为施工而雇佣房某某、赵某甲切割钢轨并将其移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另提出该线路属废弃线路、钢轨为废旧钢轨,因此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乙提出只是同意房某某等人把钢轨往施工项目外挪一下,没有与房某某、赵某甲预谋和同意他们将钢轨拉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赵某乙安排挪移施工范围内钢轨是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对房某某和赵某甲挪移钢轨后意图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知,也未共同预谋占有被挪移的钢轨,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其另提出本案被告人仅是把废弃的钢轨截断成为废钢而已,铁路部门在案发后并未准备将线路恢复,因此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乙在河南荣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兰考县商务中心区绿化工程(兰阳湖休闲公园)项目部经理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工程施工期间擅自委托他人联系被告人赵某甲、房某某(另案处理),对穿越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防洪专用线兰坝铁路进行拆除。赵某甲、房某某均明知赵某乙及其项目部没有合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赵某甲仍受房某某指使,于2013年11月15日、16日雇佣民工白某某、付某某、房二某等十余人,携带氧气瓶、切割器、撬棍等作案工具,联系吊车、载重汽车等运输工具,对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兰坝铁路线钢轨进行切割、拆除。

在装车的过程中,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案件破获,被拆除钢轨全部追回,已发还被盗单位。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到郑州铁路公安处兰考车站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某乙主动到郑州铁路公安处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出具的被盗经过

证实2013年11月17日6时,郑州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接到兰考车站派出所电话通知称兰坝线线路钢轨被盗割,该车间派人于6时20分赶到现场,经统计被盗钢轨位于兰坝线3公里100米至400米,被盗钢轨为每米50公斤,被盗割300米,双轨共计600米,共计30吨。现场遗留钢轨34根,计102米,已运回车间。

2、郑州铁路局工务处、郑州铁路局桥工段及桥工段线路技术科说明、郑州铁路桥工段兰考线路工区情况说明证实由兰考至坝头的兰坝线是黄河防洪专用线路,归郑州桥工段管辖,该线路为在用线路。自2000年以来从未使用,已接近报废。

3、郑州铁路公安处及兰考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

证实2013年11月16日21时10分,兰考车站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兰坝线上有人盗窃铁路钢轨,该所民警即赶赴现场。21时40分许在兰考县健康南路北侧至健康路间的兰坝线上,将正在盗窃钢轨的白某某等十二人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房某某与朱某某等八人未归案。2013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主动到该所投案;同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乙到郑州铁路公安处投案。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及扣押、发还清单

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兰考县城关乡健康南路与健康路之间的兰坝线,现场扣押P50型钢轨171根(最长333CM最短127CM)、解放牌卡车一辆、吊车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二辆、撬杠八根、铁锹一把、铁锤一个、氧气瓶三个、煤气罐二个、气焊枪二个等。现场扣押P50型钢轨171根已发还郑州桥工段兰考线路车间,被扣押车辆、工具均已发还个人。

5、证人白某某证言

2013年11月15日下午4点多,赵某甲打我手机说他的老板房某某让我去兰考县切割钢轨,当晚11点多到的兰考县西北方向约1公里的铁路线,我看见有5、6个人正在那里切割钢轨。然后,我就拿着自己带的割锯开始和他们一起干,将钢轨切割成3米左右长的小段,赵某甲当时就站在一旁监工。我们一直干到第二天早上5、6点左右,大概一共切割了有600米的钢轨。然后赵某甲开着他的面包车把我送到了兰考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农业宾馆里休息。一直到当天下午的5点多,房某某直接开车过来接的我,把我送到了切割钢轨的地方,他就开车走了。当时我看到有一辆卡车和一辆吊车已经在那儿了,不一会,我看到2台农用三轮车陆陆续续的拉着人也过来了。我们就开始干活,干了大约有20分钟,赵某甲才开着一辆面包车过来,我们一直干到当天晚上的9点半左右,公安就过来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但当时还跑了几个人。

该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受房某某指使,雇佣白某某到兰坝线切割钢轨的事实。

6、证人房二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