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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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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冬申(又名陈宝坤、警帽),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陈庄。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冬申(又名陈宝坤、警帽),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陈庄。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抓获,于2014年9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淮检公诉刑诉(2014)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申抢劫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申及辩护人张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冬申伙同陈留涛、陈小帅、陈晓凯、陈鹏林、陈台辉六人预谋抢劫,后陈小帅联系了卢同强、许东亮(七人均已判刑),然后由陈小帅驾驶自家五菱面包车与被告人陈冬申等六人一起接着卢同强、许东亮。当晚零时许,被告人陈冬申等八人窜至淮阳县齐老乡齐老北十字路口附近,拦截被害人韩某启、黄某飞、陈某州、齐某才、朱某闯,采用殴打等方法抢得现金32元及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所得赃款用于陈小帅的车辆加油,手机卢同强占有。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经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雨、陈某州、朱某闯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冬申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留涛、陈小帅、陈晓凯、陈鹏林、陈台辉、卢同强、许东亮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雨、陈某州、朱某闯等人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经过,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2013)682号鉴定书、辨认笔录、齐老派出所户籍证明,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淮价鉴字(2013)第139号鉴定结论书,本院(2014)淮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申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至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冬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冬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冬申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冬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京

审判员  杨 瑞

审判员  韩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