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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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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文段相龙非法制造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子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13年10月11日在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子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13年10月11日在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廷书,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相龙,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淮阳县鲁台镇。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13年9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卫东,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琳、张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文及辩护人毛廷书、被告人段相龙及辩护人陈卫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景峰(已判刑)系淮阳县东屯花炮厂厂长,李雪峰(已判刑)为该厂挂靠户,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也为该厂挂靠户。该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2年3月17日到期,根据规定生产厂房达标后换证。据此淮阳县东屯花炮厂于2012年3月22日提出调整改建生产工房申请。同年3月27日因违法生产被淮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于2012年4月3日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在明知安全许可证过期、停产整改期间,因为利益驱动,在2012年6月18日仍组织工人非法生产爆竹,由于工厂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造成工厂工人28人死亡、10人受重伤、1人受轻伤、7人受轻微伤。案发后,政府支付28人死亡赔偿款910.70万元,支出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共计6519060.82元。被告人段相龙案发后外逃,于2013年9月12日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安侦查阶段,淮阳县公安局委托周口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段相龙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段相龙患有1、高血压病III期;2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为此淮阳县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告人段相龙被取保侯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对被告人段相龙的病情进行重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经重新鉴定被告人段相龙患有1、高血压病III期;2、右侧基底节腔隙性脑梗塞;3、冠心病;4、2型糖尿病。淮阳县看守所依该鉴定不予收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有证人王某云、王某平、李某灵、陈某海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景峰、姚来民、李雪峰的供述,淮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2013)201号鉴定书,周口市公安局爆炸物品技术鉴定结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淮阳县东屯花炮厂调整改建生产工房申请,淮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死亡名单统计表及死亡人口基本信息、受伤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爆炸事故死亡人员户籍注销证明、受伤人员赔偿协议书和收条、爆炸事故死亡及受伤人员中病人费用情况及住院证,鲁台镇小姚营行政村卫生室证明、东屯花炮厂插引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周口市淮阳“6.18”重大烟花爆竹事故调查报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97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为谋取利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主管部门责令停产的情况下私自生产烟火药、烟花爆竹,引起爆炸,造成28人死亡、10人受重伤、1人受轻伤、7人受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子文的辩护人、被告人段相龙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认为二被告人均是从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段相龙的辩护人认为投案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子文、段相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子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被告人段相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京

审判员  韩淑珍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