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帅帅,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3082000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西城区建设路中段9单元2号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7月2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8月25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帅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帅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20日期间,在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西城区建设路中段9单元102室被告人陶帅帅的家中,被告人陶帅帅为鲁连杰、梁光鹏、侯光磊提供吸毒工具、冰毒,多次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鲁连杰、梁光鹏、侯光磊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尿液定性检测结论、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淮公(刑)勘(2014)11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西关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帅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陶帅帅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帅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京 审判员 韩淑珍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