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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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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啓顺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啓顺(又名王洪全),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啓顺(又名王洪全),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啓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啓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啓顺与被害人王某某是同村邻居,两家多年前发生过纠纷,为此被害人王某某经常无故找被告人王啓顺家的麻烦。2013年9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酒后持钢管到被告人王啓顺家,砸王啓顺家的大门,并用钢管对被告人王啓顺的妻子朱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啓顺看到朱某某被打倒在地后,就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经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有两处创口,经CT检查诊断为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手术治疗清除凝血块约60ml,构成重伤。被告人王啓顺于2013年11月29日到淮阳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谅解,被害人王某某申请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啓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啓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且有证人巴某某、李某某、王某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2013)184号鉴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撤诉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啓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啓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王某某的错误行为在先所致,再者被害人王某某申请撤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王啓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啓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王啓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啓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