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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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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杰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杰,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抢劫、强奸于2013年7月19日被新疆哈密垦区公安局抓获,于2013年9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杰,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抢劫、强奸于2013年7月19日被新疆哈密垦区公安局抓获,于2013年9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杰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7月11日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周刑他字第26号复函确定由我院审理,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杰及其辩护人荣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2年8月25日夜,被告人郭杰伙同李进步(在逃)、姬永红(已判死缓)、郭高中(已枪决)蒙面持火药枪、刀、棍到符草楼乡陆湾村村民李某某家中用刀将其面部扎伤,后抢走现金160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李某某之伤属轻伤。

2、2002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杰伙同李进步、姬永红、姬国旗(已枪决)、郭高中、徐新场(在逃)蒙面持刀、棍到张集乡李洪楼村李某学家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未抢走东西。

3、2002年11月1日,被告人郭杰伙同姬永红、姬国旗、郭高中、徐新场蒙面持刀、棍到符草楼乡张坤楼村村民麻某某家里,抢走现金35元,并将麻某某强奸。

4、2002年11月1日,被告人郭杰伙同姬永红、姬国旗、郭高中、徐新场蒙面持刀、棍到符草楼乡张坤楼村村民张某某家里,用刀将其扎伤,将张某某强奸,经鉴定张某某之伤属轻微伤。

据此,认定被告人郭杰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产,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杰承认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2、4起犯罪,没有参与第1、3起犯罪,并辩解称没有参与强奸。表示自己当时年幼无知,不懂法,愿意服法。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参与的第1、3起犯罪仅有“孤证”,切系存疑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参与了第1、3起犯罪。2、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郭杰起从属作用,系从犯,且本案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郭杰对强奸犯罪未参与,也不知情,对同案犯超出共同犯意之外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4、被告人有悔过表现,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2年农历8月25日夜,被告人郭杰伙同李进步(在逃)、姬永红(已判死缓)、郭高中(已枪决)等人蒙面持火药枪、刀、棍窜至太康县符草楼乡陆湾村,跳入村民李某某家院内,用棍撞开房门后,用刀将李某某面部扎伤,抢走现金16000元,波导手机一部,经鉴定李某某之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另案罪犯郭高中、姬国旗均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郭杰及姬永红于2002年种麦前后的一天夜里,持枪、刀、棍等凶器,进入被害人家中,抢走现金16000元及波导手机一部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某某证实了2002年农历8月25日夜12时多,被人持刀威胁、殴打抢走现金16000元及波导手机一部的情况。

太康县公安局2004年11月18日活体损伤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眉弓伤情属轻伤。

刑事判决书证实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被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郭杰于2013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2、2002年农历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杰伙同李进步、姬永红、姬国旗(已枪决)、郭高中、徐新场(在逃)等人蒙面持刀、棍窜至张集乡李洪楼村李某学家,跳墙进院,将居住在一楼李某学的女儿的房门撬开,持刀威逼要钱,李某学在二楼发现后大声喊人,被告人等人逃离现场,未抢走东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郭杰供述了2002年8、9月份一天晚上,伙同李进步等人蒙面持刀、棍窜到太康县张集乡李洪楼村一家楼房那,在外放风,其余四人进院后,因被害人喊人,未抢走东西就跑了。

另案罪犯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均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郭杰蒙面持刀、棍窜到李某学家中抢劫,因被害人喊人,未抢走东西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李某学证实了2002年农历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杰等人蒙面持刀、枪等凶器跳墙进入院内抢劫,自己喊人后,被告人逃窜的情况。

刑事判决书证实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被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3、200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郭杰伙同姬永红、姬国旗、郭高中、徐新场蒙面持刀、棍窜至太康县符草楼乡张坤楼村村民麻某某家里,扒墙进院,把门跺开后,威逼被害人抢走现金35元,并将麻某某强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另案罪犯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均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郭杰及徐新场蒙面于2002年种麦前后的一天夜里,持刀、棍等凶器,窜至被害人麻某某家中,抢走现金35元并强奸麻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麻某某陈述了2002年11月1日夜,被人持刀威胁抢走现金35元,并被其中的二个人强奸的事实。

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抢现场的情况。

刑事判决书证实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被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4、2002年11月1日夜,被告人郭杰伙同姬永红、姬国旗、郭高中、徐新场等人抢劫麻某某后,胁迫麻某某带路到同村村民张某某家叫开门,用刀将张某某扎伤,抢走现金2000余元后又将张某某强奸,经鉴定张某某之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另案罪犯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均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郭杰及徐新场蒙面于2002年种麦前后的一天夜里,持刀、棍等凶器,威逼麻某某叫开村民张某某家的门,抢劫、强奸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了2002年11月1日夜,被人持刀抢走现金35元,并被强奸的事实。

证人麻某某证实了被胁迫叫开同村村民张某某的家门,被告人等人进屋实施犯罪的情况。

太康县公安局2005年3月8日活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刑事判决书证实郭高中、姬国旗、姬永红被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枪等凶器,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杰参与多起犯罪,且具有入户抢劫、轮奸等严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参与第1、3起犯罪及不应对强奸犯罪承担责任的辩解,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郭杰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七)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