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欢欢,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201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松岗街道被松岗派出所抓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欢欢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欢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另案被告人程某某、吕某(二人已判处刑罚)通过王某某与程欢欢取得联系,预谋购买毒品,在深圳市程欢欢找到“阿力”(身份不明),二人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贩卖给程某某、吕某100克冰毒。经鉴定,该毒品经检测为甲基苯丙胺。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欢欢犯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欢欢辩称指控数量不对,只有十来克。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另案被告人程某某、吕某(二人已判处刑罚)通过王某某与程欢欢取得联系,预谋购买毒品,在深圳市程欢欢找到“阿力”(身份不明),二人以每克240元的价格贩卖给程某某、吕某100克冰毒。经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程欢欢供述2013年过完春节没多久,大概三、四月份,程某某(程某某)、巴某(吕某)通过王某某介绍找我购买毒品,王某某应该知道我能找到毒品。后我在松岗江边路维也纳酒店帮“阿力”牵线跟我老乡程某某、巴某进行毒品买卖交易,交易毒品数量100克冰毒,交易价格每克240元人民币。巴某先将12000元交给我,我后交给“阿力”。过了十几天,我电话催王某某和巴某赶快给剩下的钱,他们让我给个银行账号,我就把我老婆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发给王某某,过了几天,他们给我打过来6000元,我把6000元钱交给“阿力”了。再后来他们出事了,再也没有打钱。“阿力”说让我帮他卖毒品,河南来的人让我介绍给他,他给我提钱。这件事“阿力”对我说如果程某某他们把钱给够了,他就留每克170或者180元,剩下的都给我,如果没有给够,“阿力”就给2000元,但是后面一分钱我也没有得到的情况。2、罪犯程某某供述,2013年4月份,与被告人吕某、王某某(王某)在王某某家一起商量,到南方买点毒品,因为太康的行情好,有利可图,当时说是我们三个人一块去,结果王某某的岳父出车祸住院了,王某某没有去,我和吕某到深圳通过王某某联系到程欢欢,见到“阿利”(不知道真实姓名)后,从程欢欢、“阿利”那购买了冰毒100克,商量价格每克240元。当时支付了12000元钱交给了程欢欢。回到太康后,程欢欢给王某某打电话要钱,程欢欢给王某某发了一个银行账号,王某某转发我手机上,后我让我老婆王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给那个账号打过去6000元。我们把毒品买来后,我和巴某、王某某及其一个朋友、王某在王某家进行分装。其中巴某通过王某某购买400元的毒品。3、被告人吕某(巴某)的供述,2013年大概4月份左右,我和程某某、王某商量贩毒的事,因为太康的行情(指贩毒)比较好,去南方买的毒品回来卖。4月底左右的一天我和程某某去了深圳,到后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程欢欢(见面后才知道叫程欢欢,太康县人),程欢欢开车接着我和程某某,在车上程欢欢问程某某家里毒品行情咋样,程某某说家里也管。后又接着一个叫“阿利”的(见面后听程欢欢说叫阿利,不知道真实姓名)。我们四人吃过饭后找一个宾馆住下。在房间里,程某某问程欢欢东西哩(意思是冰毒),拿过来玩点。“阿利”出去将近一个小时,拿过来一包冰毒,我们四人一起吸。后程某某说东西(冰毒)不好,让程欢欢再找找。程欢欢也答应找了,程欢欢问程某某要多少货,程某某说要100克,程欢欢又打电话让人送货过来给我们试的,后一个操太康口音三四十岁的男子送来一点冰毒,我和程某某、程欢欢试吸,那时“阿利”已经走了。吸后程某某说还不如刚才那个的,程某某还是让程欢欢再找找有好的没有。程欢欢嘴上答应找,但是没有找,后程欢欢走了。第二天8点多,程欢欢给程某某打电话,他们在电话里商量冰毒的价格,我听到程某某说240元钱一克。没多长时间程欢欢就到宾馆了,并说一会“阿利”就到了。到上午10点多钟“阿利”又到我们宾馆了。程欢欢和“阿利”商量把冰毒装在饼干盒子里。因当天赶不上车没有走。到第三天早上8点多,程欢欢先到我们房间,接着“阿利”也来到我们房间,把一大包冰毒放在桌子上,“阿利”说绝对够数,程欢欢也对程某某说绝对够数,程某某和我也没说其他的,后“阿利”把100克冰毒装进饼干盒内,我们带着冰毒下楼了。后我在一个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12000元钱交给程某某,程某某当着我的面交给程欢欢,并说剩下的12000元钱等回到太康再打给他,后我们就回太康了。到了太康,我和程某某、王某某、王某及王某某的朋友一块带着冰毒去了王某家。在王某家进行分装毒品。后没有卖完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4、罪犯王某某的供述,经其与程欢欢联系后,由程某某与吕某到深圳从程欢欢手中购买了毒品,分装后自己帮程某某卖给巴某毒品5包。其中没有卖完的冰毒我放在我的一个黑色挎包里,挎包放在我家衣服柜子底下一个抽屉里,直到我被抓获还在那放着的。5、罪犯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了程某某和吕某买回毒品在其家中两次分装成小包,由其卖给巴某一包毒品的事实。太康县公安局民警在我家的一个红色钱包内搜查出的两小包白色晶体,这两包冰毒是巴某和程某某从深圳买回的一百克的一小部分。6、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从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现场搜查出毒品、分装毒品的电子称、塑料包装袋等物品,从王某某身上搜查出毒品的情况。7、毒品照片、上交毒品单据及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了从王某某身上、王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毒品共计2.4克,系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8、罪犯王某某供述了在太康东十字街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其丈夫程某某给我的卡号汇款6000元钱的情况。9、太康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4月18日户名吕某卡号6222021717009333335,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三次,共计12000元的情况。10、罪犯巴某的供述,王某某、王某某分别卖给他毒品5包、1包的事实。11、证人刘健康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吕某、程某某分别卖给他毒品2包、4包的事实。12、太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程欢欢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阿力”身份未查明的情况。1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吕某、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窝藏、隐瞒毒脏罪已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巴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4,刘健康辨认笔录辨认出了分别卖给他毒品的被告人程某某、吕某。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欢欢于2014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