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终字第127号
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清,绰号李昌,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刚,曾用名李东胜,绰号凹斗,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良伟,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尹开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5年5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平理,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被逮捕。2015年5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清、李志刚、尹开电、胡平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玉清、李志刚不服以“其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清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