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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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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玉清、李志刚、尹开电、胡平理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终字第127号 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清,绰号李昌,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终字第127号

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玉清,绰号李昌,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志刚,曾用名李东胜,绰号凹斗,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良伟,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开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5年5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平理,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被逮捕。2015年5月1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清志刚开电、胡平理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玉清、李志刚不服以“其二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大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清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