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彭西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西秒,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630914651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淮阳县王店乡彭老家村六组019号。因涉嫌寻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019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西秒,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630914651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淮阳县王店乡彭老家村六组019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柯应时,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西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西秒及其辩护人柯应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西秒因生意竞争对同乡人员李军心生怨恨。彭西秒与黄某某(已死亡)预谋教训李军,于2011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彭西秒电话将李军骗至淮阳县产业集聚区蒋楼村北,他人将李军额部及四肢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军三处骨折均可构成轻伤。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彭西秒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西秒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2011)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淮阳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西秒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西秒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适用拘役或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西秒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西秒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西秒的犯罪性质、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西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冠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