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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红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淮阳县黄集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6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红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淮阳县黄集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6月4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6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运犯放火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红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上午12时左右,在被告人孙红运麦地里,被告人孙红运因收割机无法进入田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已成熟待收割的小麦点着,导致大面积着火,致使5.5亩小麦、已收割256.3亩麦田里已种的玉米苗、以及8亩花生苗被烧毁。经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物品价值人民币265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红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孙某东、张某英等人的证言及孙某勇、陈某河、魏某秀等人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淮公(刑)勘(2014)0603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淮阳县公安局黄集派出所情况说明、失火面积示意图,淮阳县黄集乡孙桥村失火面积各户登记名单、淮阳县葛店乡薛寨行政村着火损失情况统计表、淮阳县葛店乡王关行政村着火损失情况统计表,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淮价鉴字第051号鉴定报告书,淮阳县公安局黄集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运故意放火禁烧待收割的小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红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红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红京

审判员  韩淑珍

审判员  杨 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