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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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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继苹,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26日到淮阳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被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少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继苹,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26日到淮阳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16时许,在淮阳县白楼沙沃村东头铁道旁,因琐事被告人刘继苹与劳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继苹将被害人劳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2013)119号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淮阳县公安局白楼派出所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继苹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继苹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劳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劳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劳某某撤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刘继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继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