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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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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梅刘乃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少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艳梅,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少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艳梅,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20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乃全,曾用名刘顺民,男,1962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慧娜,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艳梅、刘乃全故意伤害一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艳梅、刘乃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某申请撤诉。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艳梅、刘乃全及其辩护人郑慧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乃全开着四轮车从其家中出来,与邻居刘某某相遇后发生口角,刘某某被人劝回家后,刘乃全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对其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人刘乃全上前与刘某某相互殴打,民警在劝拉的过程中刘乃全的妻子朱艳梅拿砖头将刘某某额头部砸伤并流血。经鉴定,刘某某右侧眶内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面部开放伤长达5.0cm及腰2左侧横突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朱艳梅辩称:对被害人刘某某额头的伤是其所致及损伤程度为轻伤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乃全辩称:我与被害人刘某某相互厮打是事实,但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不是我造成的,我只打在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肩膀和下巴。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朱艳梅、刘乃全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构不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乃全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刘某某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伤害被害人刘某某身体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刘乃全在与被害人刘某某争吵互殴的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缺乏冷静处理问题的头脑,但是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被害人刘某某伤害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刘乃全不应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宣告被告人刘乃全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刘乃全开着四轮车从西华县东王营乡东老家村其家中出来,与邻居刘某某相遇后发生口角,刘某某被人劝回家后,刘乃全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赶到后对其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人刘乃全与刘某某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双方均击打对方的面部和躯干,民警在劝拉的过程中刘乃全的妻子朱艳梅持砖头将刘某某额头部砸伤。经鉴定,刘某某右侧眶内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面部开放伤长达5.0cm及腰2左侧横突骨骨折,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艳梅供述:2013年5月31日下午,在地里收割小麦,收过一车卸在家里以后,我也回到了家里,儿媳王放对我说刘某某在我家门前大骂,不让我家四轮车走,用砖砸我家的四轮车,后被人劝回家,刘乃全对我说已经报警了。民警来到现场,问了我们报警的情况,就去刘某某家,刘某某光着上身从家里出来到我丈夫跟前动手就打我丈夫刘乃全,一拳打在右眼上,将刘乃全打倒在地,后来我丈夫站起来就和刘某某厮打起来。他们两个用砖头乱砸,我用拳头向刘某某的后背打了两拳,刘某某向我的左小腿踢了一脚,当时我一生气从地上拿起了一块半截砖头砸向刘某某,砸在他额头上,这时民警就向我喷了东西,我感觉到又辣、又热,民警叫我上了警车。

2、被告人刘乃全供述:那天下午我去地里收麦子,我开车刚到院门口,车头还在院子门楼下面,就看见刘某某一手拿着啤酒瓶子一手拿着砖头在我家院门口站着。刘某某看见我说:“我得杀你,我早都该杀你了。”当时车响着我也听不清楚,我想把车熄火后再说,但是车比较破又没有刹车停不下来,就顺着坡往刘某某跟前去,刘某某往旁边一趔就用砖头往车上砸,把车上的油箱砸瘪了,后来车停稳后我从车上下来,问刘某某干啥哩,刘某某说:“我得杀你,我早就想杀你了。”我一听就从车上拿一个摇把防身,后被张记美、王志云,还有刘新国的妈和刘某某的妈几个人劝着刘某某回家了,我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我把情况给民警讲了,民警就去刘某某家,过一会,民警和刘某某出来,我就看见刘某某拿了块砖头跑过来,朝我身上砸,我一躲没有砸住,然后我就空着手往刘某某跟前跑,结果被绊倒了,刘某某就用砖头朝我右肩砸了几下,我爬起来也捡起一块砖头就跟刘某某相互对砸起来,当时具体也不知道砸住哪里了,就是往对方身上、头上乱砸,我俩打着打着,刘某某突然倒地上了,我看见他额头流血了,我就回家了,往外一看,刘某某的母亲撵我妻子哩,我也没有出去,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5月31日中午我和别人在一起喝酒,大约下午四点多,我从家里出去玩,走到刘乃全家门口时,刘乃全开着四轮车从家里出来,我们走对头了,因为我们以前有矛盾,互不让路,争吵了几句以后,我回家了。在家听到刘乃全一家人在外面乱吵吵,我又从家里出来,看见派出所的民警在那里,我与刘乃全吵着吵着就打了起来,他用拳打我、用脚踢我,我也用拳打他、用脚踢他,民警制止我们打架,我被刘乃全打倒在地上以后,刘乃全的妻子朱艳梅用砖头砸住我的头部了,将我砸晕了。

刘乃全用拳打在了我上身前面以及右胳膊上面,用脚踢在我左侧腰部。

4、证人王某的证言:具体什么原因引起的打架我不清楚,我抱着孩子在旁边站着,两个民警当时在现场询问情况,我家西边的邻居上身没穿衣服,跑到刘乃全跟前动手就打,民警在那里劝拉。当时我家人在现场的就刘乃全、朱艳梅和我三个人。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昨天下午4点多,刘乃全和刘某某两人在刘乃全家门前路上吵架,看样子刘某某喝酒了,我把刘某某劝回家了。后来我从家出来,看见刘某某在刘乃全家院门前那堆砖旁地上躺着,头上流了很多血,民警也在,我帮忙用衣服给他包住我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