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46号 罪犯王铁国,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铁国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王铁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3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8年8月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8月1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铁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铁国于1997年10月9日,该犯因琐事同本村的人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后逃跑;2002年在外逃期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罪犯王铁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铁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及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且多次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被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铁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