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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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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保剑犯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胡保剑,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保剑犯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4号

罪犯胡保剑,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保剑犯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2009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保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胡保剑于2009年6月13日中午,该犯和王爱香预谋后,将在街上玩耍的三岁幼女骗走后准备卖出,在骗走过程中,该犯用手抠摸该幼女的阴部。

罪犯胡保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保剑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其总减刑幅度和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保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