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穆志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3号 罪犯穆志超,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志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3号

罪犯穆志超,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志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以(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穆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穆志超于2006年7月15日至2006年8月5日,该犯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和新蔡县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6次,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抢手机5部、现金706元。被告人系未成年、主犯。

罪犯穆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穆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志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