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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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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有才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87号 罪犯胡有才,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胡有才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87号

罪犯胡有才,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湛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胡有才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201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有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有才于2010年8月18日17时许,与被害人景某在平顶山市一酒店内发生矛盾,该犯趁其不备,随持刀对其乱砍,致其轻伤。

罪犯胡有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有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有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