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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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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9号 罪犯葛云志,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葛云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9号

罪犯葛云志,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葛云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3年8月18日起)。200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2009年1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云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葛云志于2003年1月8日,因其妻拿其钱而发生争执,在争夺过程中,该犯用扳手砸其妻头部,致其妻倒地后,用棉袄包住其妻头部,重击数下,致其妻死亡。

罪犯葛云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云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云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