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99号 罪犯薛一脉,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薛一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200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0年8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薛一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薛一脉2004年1月至2006年5月,该犯以认识市领导,能给别人安排、调动工作为由,并自制的假公章、假领导签字,诈骗作案18次,共骗取现金6999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薛一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一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且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警告处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一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