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许军红,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确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军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20000元。因漏罪,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05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军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2008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军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06年期间,伙同他人窜至确山县三里河乡、刘店镇等地破坏电力设备29起33台变压器,价值192500元,盗窃变压器5台、电动机1台,价值34825元。主犯。 罪犯许军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军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军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