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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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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四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5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绰号“老款”,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5月1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5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乙,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

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龚某甲经合谋在商城县城关镇柳坪村龚某乙家等地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获利。被告人龚某乙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获利。李某(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抽头并获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共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龚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龚某乙、张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交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龚某甲经合谋在商城县城关镇柳坪村龚某乙家等地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被告人张某某为该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并获得报酬;被告人龚某乙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获得报酬;李某(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抽头并获得报酬。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共同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群众于2013年11月2日匿名举报至商城县公安局后的接处警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主体身份。(3)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龚某甲、张某某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黄某、龚某乙无前科。(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扣押涉案款物情况。(5)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系余某因与梅某某的赌债纠纷,报案至公安局,后经侦查查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龚某甲、张某某系主动投案,龚某乙系违法人员到其家中指认犯罪现场后跟随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四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四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1份及指认现场照片11张证实,被告人黄某、龚某甲等在被告人龚某乙家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晚上,其在黄某、“老款”的场子里玩,老款让其帮忙倒水、提头,赌完后给其200元钱作为报酬。黄某、老款的赌场在商城县城关镇何店村一户农民家大厅里,具体哪家不认识,是用扑克牌推牌九。下注最低下几十元,最高有一千元、两千元。那天晚上梅某某、余某推过庄,配门子的有黄某、老款,其他的不认识。赌场提头一般每把50元或100元,庄家下庄时如果赢了就给几百元的下庄费。其坐在“水箱”前负责提钱,“水箱”是一个带锁的铁皮箱子,提的钱放在里面,除黄某、老款有钥匙外,其他人不能动箱子里钱。不知道赌场什么时候开的,大概开了一个月的时间,其一共去过两次,就是2013年10月29日、30日连着去两天,都是帮忙倒水、提头,结束后给200元钱,一共400元钱,都是老款给的。

(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星期三(2013年10月30日)晚上,其在黄某和一个绰号叫老管的男人开的赌场里玩牌,找梅某某拿了2000元的冲,输了,接着其先后两次又拿了10000元的冲,并由梅某某坐庄帮其玩,又输了。其共找梅某某借了22000元钱,约定周五还钱,10000元一天500元利息。赌场是黄某和老管开的,在金岗台乡柳坪,具体位置不清楚,玩的是牌九,每把下注50元至2000元不等,每把输赢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放纸的有爱玲、石老五、高某、梅某某,还有那个接送人的面包车司机也放纸,那五一的媳妇负责抽水,抽水每把50至100元,庄家赢时提10%作为下庄费,当晚其看见水箱里提的至少有2万元钱。其到赌场是电话联系黄某,一个男的开红色昌河车去接的。黄某、老款这个赌场应该开有1个月时间。

(3)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号晚上,其去金岗台乡柳坪村一个赌场里玩,余某找其借了2万2千元钱,当时约定11月1日还钱,但没还。场主是黄某和老款,抽水的人不认识,应该有放风的,但不认识,放纸的也不认识。赌场是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每把下注50元至几百元不等,提头一般是50元或100元,下庄时庄家赢了的话再随意给个几百元钱。当晚赌场共有10个人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