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2,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在商城县赤城办事处华兴宾馆房间内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该赌场开设约10天,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赌场有专人负责抽头盈利,被告人李某为该赌场抽头并领取报酬。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3天,从中获利600元,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均从该赌场获利数千元。
2、2013年10月份,黄某、龚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商城县城关镇何店村龚某甲家等地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该赌场抽头并领取报酬。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在商城县赤城办事处华兴宾馆房间内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被告人董某某退出后,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该赌场开设约10天,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3天,从中获利600元,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汪某某均从该赌场获利数千元。被告人李某为该赌场抽头,每天领取100元报酬。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李某被当场抓获,后被告人董某某被抓。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赌博犯罪资金人民币9400元。到案后,五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以及五被告人系抓获归案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扣押当场查获的该赌场内水箱内抽头现金的情况。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无前科;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李某曾因打架被刑事拘留的事实。5、商城县公安局抓获现场证明材料证实,商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1日查获华兴酒店1712房间赌场,抓获参赌人员37人的事实。6、商城县公安局罚没票据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情况。7、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实,五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二)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某、周某某、蔡某甲、季某某、卫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鲍某、张某甲、罗某甲、李某甲、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武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蔡某乙、那某某、武某乙、陈某某、李某丁、罗某乙、徐某某证言证实,赌场内有三十人多人参赌、李某负责抽头、赌博的方式及在赌场被抓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董某某证实,其与沈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在华兴酒店开赌场20多天,李某负责抽头,他们共营利七八千元。2、被告人沈某某证实,其与董某某、汪某某先合伙开,后来董某某退出,黄某某加入又开了3天。前期3人提有五六千元,后期提三千元左右,李某负责抽头。3、被告人汪某某证实,其与董某某、沈某某开赌场时,共分得四千元左右,后来黄某某加入时,共分得六百元。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上述三被告人的供述相互映证。5、被告人李某证实,其在赌场负责抽头,要是提钱多的时候给我200块钱,少的时候给100块钱,我总共得到800块钱。
(四)现场照片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的现场情况。
二、2013年10月份,黄某、龚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商城县城关镇何店村龚某甲家等地采取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牟利,该赌场开设约一个月。在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该赌场抽头二天,每天领取200元报酬。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李某传唤到案的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系余静因与梅隆亚的赌债纠纷,报案至公安局,后经侦查查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证人黄某、龚某乙、龚某甲、张某乙、徐某、梅某某、李某戊、高某某证实,在赌场开设一个月期间,李某负责抽头二天,每天领取200元报酬。
(三)被告人李某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映证。
(四)现场勘查笔录:包括现场示意图1份及指认照片11张证实,黄某、龚某乙等在龚某甲家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