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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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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十九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3月22日,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民警抓获并羁押至3月4日,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汉族。曾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12月6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9月5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同意,被商城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乳名“小会”,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1月,假释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又称罗子,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又名熊某强,绰号“大强”,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民警抓获,次日被苏州市看守所羁押至31日,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10月15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同意,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贪污罪于1990年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丙,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女,1966年4月1日,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民警抓获,7月24日至7月29日被羁押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7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丙、王某某、曹某甲、林某某、林某某、熊某某、罗某甲、李某甲、曾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肖某某、殷某、张某乙、李某乙、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曹某甲、林某某、林某某、熊某某、罗某甲、李某甲、曾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肖某某、殷某、张某乙、李某乙、丁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丙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依法对其裁定中止审理,另案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