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7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5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豫SLL559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城县金刚台乡街道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步行的曾某某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曾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鉴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且遇情况操作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已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豫SLL559号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城县金刚台乡街道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步行的曾某某撞倒受伤,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曾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的亲属一起将被害人曾某某送往商城县人民医院,返回肇事现场后被民警带至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已于2014年9月30日赔偿被害人曾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5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的主体身份。(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4)到案及案发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及返回现场接受处理的情况。(5)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具有驾驶资格及驾驶的车辆信息。(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受害人曾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3、鉴定结论:(2014)06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曾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证实:被害人的死因。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知道2014年9月20日6点左右在商城县金刚台乡四顾墩东街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当时正准备抬棺,离事故现场十多米远,事故怎么发生其没看见。当时是其三叔出棺,几个人正准备抬棺,就听见其老妈喊其老爹张某乙,随后就听见车倒地的声音,其扭头往后看,看见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摩托车大灯还亮着,走近一看,看见其老妈曾某某倒在地上,骑摩托车的人也倒在地上,摩托车横在路上,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其老妈脸上有血,王六把其老妈抱着就走了,其继续抬棺。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车上一个中年男子。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早上6点,其堂叔出棺,其在金刚台街道路北边其堂叔家帮忙,当时几个人正在绑棺,其听见路上响了一下,然后看见干活的西边一点的路上倒了一个摩托车,骑摩托车的人正在打手机,摩托车边还躺一个老奶奶,嘴、耳朵都在淌血,老奶奶是其一个湾子的,然后其就去喊这个老奶奶的女儿,接着老奶奶的家里人把她送到医院了。骑摩托车的其不认识,被撞的老奶奶叫曾某某。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早上其妻姑父出棺,其在帮忙,当时其在路北边坐着,看见路上倒了一个摩托车,车边躺两个人,其走到摩托车边上去看,看见躺的老奶奶是给其妻姑父家帮忙的,其就把手机拿出来报警了,然后旁边的亲戚都围过去了,旁边人把摩托车往北挪了有半米远,其让莫动车,后来这个老奶奶被送到医院了。摩托车从苏仙石往城里去,老奶奶是从路南边往路北过马路。当时是其用手机报警的,手机号是1583766xxxx。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今天早上5时10分,我骑两轮摩托车从苏仙石乡邓楼村家里出来,准备到鲇鱼山乡恒泰大酒店工地上干活。当时天没有亮,还起着大雾,我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金刚台乡街道时,我看见路北边有一户人家在办丧事,棺材已经放在路上了,我看见这情况后就朝路左让了让,就在这时,一个老太太正从路南朝路北边去,我看见她时离我有二十米远,随后我就变换摩托车大灯灯光提示她,老太太朝我这边看了看,但没有停下来,继续朝路北边去,这时我离她只有十米左右的距离了。我本以为老太太看见我后会停下来的,但是事情发生比较突然,我自己遇事也有点紧张,随后我连忙点了下刹车并朝右打方向避让,最终还是没避过去,摩托车左侧的车把把老太太挂摔倒了。事故发生后我打了110报警,但没有打通,我又打了120。然后我和老太太的家人一起把老太太送到县医院,又返回现场时警察已在那了。我驾驶的摩托车号是豫SLL599,车是我的。我办过E证,但常年不在家,没有换过。事故发生在路中黄线右边一米远的位置,老太太当时拿了一串钥匙,由南向北一直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