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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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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路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郭路路,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路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千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郭路路,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路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千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2011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路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路路于2010年3月23日6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一游戏厅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叶**将其随身携带的腰包、挎包抢走,内有现金2850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郭路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路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路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