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魏武平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95号 罪犯魏武平,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武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95号

罪犯魏武平,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魏武平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7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5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5年4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5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2007年8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武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魏武平2000年10月2日,该犯因其父对家出路南边相邻开的服装店招牌摆放不满,与服装店主常春运、常春焕发生争吵,后撕打,后常春运叫来其男友鲁留彦及男友大哥鲁某到店中,该犯与其发生撕打,在殴打中该犯掏出携带的尖刀乱刺,刺中鲁军腹部,腿部,鲁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次日投案。

罪犯魏武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8次,共扣分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武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OO五年四月十日起至二O二一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