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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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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银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29号 罪犯陈道银,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道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29号

罪犯陈道银,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日作出(2003)信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道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万2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3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7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10月1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2010年8月1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道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道银2002年9月9日至10月3日,伙同李四、蝓春生等人持刀,在信阳市浉河区冒充军警人员入户抢劫作案9起,计人民币16131元。2002年4月24日至11月5日,伙同他人盗窃1起,计人民币1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道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道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道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